明确了!9月工资10月发11月申报!长期“提前”申报个税的单位,注意了!
- 2018-10-30 09:30:00
- 罗光荣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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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2018年8月份在单位工作,到了2018年10月5号才拿到8月份的工钱,
那么王某10月份拿到了8月份的工钱,应该按照新个税法还是以前的个税法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解析:
按照全国人大“决定”和“通知”安排,2018年第四季度,工资薪金所得仍然按月计算缴纳,纳税人2018年10月计税工资包括扣缴单位于10月1日-30日期间发放的全部工资。
通俗来讲:
无论扣缴单位10月期间实际发放的是8月、9月或10月的应发工资,亦或是10月内分次发放的国庆节节日补贴,只要是10月1日-30日期间实际发放的,都应合并作为10月份工薪所得
(注意这一点:应在11月15号前向税务机关申报。)
,可以按照个税新法过渡期的减除费用和按月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某2018年9月25号拿到工资
(不管哪个月的工资)
,单位在10月15号
(10月份因为国庆放假,申报期将顺延,具体顺延时间以当地税务局公告为准)
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这笔工资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新个税法还是以前的个税法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解析:
纳税人2018年9月计税工资包括扣缴单位于9月1日-30日期间发放的全部工资。
通俗来讲:
无论扣缴单位9月期间实际发放的是7月、8月、9月或10月的应发工资,只要是9月1日-30日期间实际发放的,都应合并作为9月份工薪所得,在10月15号前
(10月份因为国庆放假,申报期将顺延,具体顺延时间以当地税务局公告为准)
申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该适用3500元的旧标准和旧税率。
长期“提前”办理申报的扣缴单位,想改回申报期,该怎么办?
部分误将工资劳动所属月份做为税款所属期,长期“提前”办理申报的扣缴单位。
比如单位9月发了员工8月劳动期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本应是9月,申报期在10月,但因为误将税款所属期认定为8月,而提早在9月份申报期内就办理了扣缴申报。
解决办法:
如果想在10月申报期内改回正确的申报做法,
可以在10月份申报期内,对税款所属期9月进行一次零申报
(即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选择自动为每个员工生成零收入的申报记录),并自11月申报期起恢复正常申报(即到了11月份再申报税款所属期(工资发放时间)为10月的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零申报操作如下▼
▼
提醒:
不过用这样的方法进行调整,员工在未来打印个人所得税申报清单时,会有一个月的零申报记录,不利于体现员工的连续就业情况,还请扣缴单位综合各项因素,判断采用上述调整方法的可行性。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回答:
从今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先执行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如何操作?
10月1日起执行5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俗称起征点),指的是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实际发放工资时适用5000元的新标准。
按照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工资计算税款后,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综上,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向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薪金,按照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官方答复网址:
http://12366.chinatax.gov.cn/GrsdsWebBLH_grsdsShow.do?id=FD308F696AAF424BB32FB315EF82B579
截图如下:
附:10月份工资发放、个税申报的准备工作清单!
马上要到10月份了,新税法的“过渡期”规定,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通知”规定的“工薪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为了顺利 完成10月份工资发放及个税申报工作,我们要做哪些准备呢?
一、 了解工资薪金所得扣缴计算的方法
根据“过渡期”安排,扣缴单位在2018年10月1日以后实际发放的工资,按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通知”规定的“工薪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扣缴单位在2018年10月1日之前发放的工薪所得,仍按照税法修改之前35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旧税率表计算税款。
二、 及时升级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为保障扣缴单位申报,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将在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份期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分步实施的规定,分阶段进行升级。
请扣缴单位在上述期间办理扣缴申报时,先确认本单位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为最新版本
(升级前请务必做好数据备份)
,再填报扣缴申报表,确保申报扣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 完成扣缴对象的身份数据清理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纳税人综合所得将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按年计税,按月、按次预缴或扣缴税款。
未来,为方便居民纳税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自行汇算申报,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将在年度自行申报时,为纳税人提供“预填报”等多项便利申报辅助功能,这些都需要以高质量的自然人身份登记数据为前提。
因此,
需要特别注意当前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人员身份信息核对工作,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通知要求,及时处理未验证通过的居民身份证信息,为将来综合所得的年度申报工作夯实基础。
联系人: | 郑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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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028-84555609 028-84474866 028-84455767 028-84474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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