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2019-05-09 10:25:00
罗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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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1.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2.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例某企业于2018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3. 购进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

对全部制造业企业2019年1月1日后新购进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具体政策演变:

(1)对全部制造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2)对全部制造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全部制造业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小型微利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或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规定执行,保持企业研发活动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一致。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3)对所有行业企业201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4.   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如何采取缩短年限方法加速折旧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2)如何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年限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5. 其他事项

(1)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中直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3)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例】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

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4)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最新政策优惠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5)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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