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的形式及会计处理

2017-11-10 15:25:00
罗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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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府补助的定义及其特征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是无偿性。

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

二是直接取得资产。

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比如,企业取得政府财政 拨款,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方式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 返还外的税收优惠 ,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此外,还需说明的是,增值税出口退税 也不属于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一)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政府为了支持企业而无偿拨付的款项,通常在批准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

(二)财政贴息

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三)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四)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三、政府补助的分类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四、政府补助的会计 处理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注意】

1.对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可以按应收金额计量政府补助的金额。即: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金额计量,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

2.不确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涉及按期分摊递延收益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企业取得针对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 ,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形式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为货币性资产形式,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2.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时,相关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3.自相关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4.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形式1.非货币性资产形式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

在很少的情况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也可能表现为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长期非货币性资产。企业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

(1)如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

(2)如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没有注明价值或者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该资产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

(3)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

2.非货币性资产形式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首先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和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均认定为政府补助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并作为营业收入列报。在判断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该考虑该交易是否具有经济上的互惠性,与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国家有关文件是否已明确规定了交易目的、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属于政府采购 的,是否已履行相关的政府采购程序等。

例如:政府通过招标定制开发某软件系统,政府支付交易对价,获得软件产权,是互惠交易,应根据《收入》准则确认收入和成本;如果政府行文单方面资助某企业或某类企业是无偿的行为,应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确认营业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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