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差旅、福利、培训等费用入账
- 2019-10-23 10:35:00
- 罗光荣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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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抵扣条件
差旅费等抵扣进项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 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2、 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3、 不适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比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就不能抵扣
住宿费发票是否计入“差旅费”项目?
1、若是自己员工因公出差的住宿费,属于“差旅费”项目
2、若是招待外部客户或者关系单位的住宿费,属于“业务招待费”项目。在实践中,业务招待费列支的具体范围一般包括:
(1)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用于工作餐的开支
(2)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哪些出差、食宿、出行等方面的发票可以做进项抵扣?
1、招待费
一般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适用6%的税率,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交际应酬的餐费、娱乐不能抵扣,如果招待老板亲戚住宿的话,所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个人消费,同样无法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差旅费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③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④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注意:
购进国内旅社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而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的)不能抵扣。
驾驶公司自有车辆出差,行驶过程中花费的汽油费、停车费、通行费等,如果能取得增值税专票,其进项都可以抵扣
3、福利费
作为集体福利支出的东西全都是无法抵扣的
4、培训费
会议费专票的税款是可以抵扣的,不过注明了餐费的部分,餐费部分是不能抵扣的
注意:会议服务中另购买了餐饮服务的,餐饮费不能合并到会议费中开票,需要分别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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